各市(含辛集、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2﹞213号)实行。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四、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端口:河北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报送。
五、承接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石家庄市,省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大兴片区、曹妃甸片区、正定片区,其申报端口由当地进行明确。
六、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