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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厅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对你们作出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川建审撤〔2021〕第4号、7号、8号、9号、14号、15号、17号、18号、19号)。鉴于无法通过你们预留的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联系电话:028-86913804)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0日